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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1993-05-19 生效日期:1993-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各地集贸市场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严格将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分别立帐、单独核算。
  二、除《通知》第2条中提到的新办市场外,对那些在原址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市场以及经济不发达、市场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市场,亦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照顾。某些地区执行《通知》中确有困难的,希迅速将情况报我局市场管理司,我局将统一与国家税务局联系,以求协商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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