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发[1993]第67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3-05-07 | 生效日期:1993-05-07 |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