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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3]第67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5-07 生效日期:1993-05-07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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