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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折旧基金免征“两金”的国营大中型中央企业名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93]财综字第3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3-04-16 生效日期:1993-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措施,经研究决定,从1993年起,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现将1993年折旧基金免征“两金”的国营大中型中央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折旧基金免征“两金”的企业只限于国营大中型中央企业(含铁道部集中的折旧)。
  二、武汉钢铁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吉林铁合金厂、平顶山锦纶帘子布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气轮机厂、哈尔滨电机厂和电力企业、石化9户企业(见附件)提取的折旧基金,1992年已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93年1月1日起再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三、国营大中型地方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统计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批。报批材料包括企业1991年提取的折旧基金数、应缴“两金”数和1991年实缴“两金”数。
  四、本通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不得自行扩大折旧基金免征“两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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