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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农税字[1993]1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6-16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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