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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93]财税字第00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3-01-19 生效日期:1993-01-01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文日期:1997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自行车               10%
  电风扇               8% 
  照相机               7%
  录音机、放音机           5%
  收音机、扩音机           5%
  唱机                5%
  唱片                5%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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