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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税发[1993]第4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1-01 生效日期:1993-11-01
 

各地、市、县税务局、计委、经委,区直各部门(请转发所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l、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权限问题。对自治区、地、市、县各有关计划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仍按区计委、经委、税务局桂计基字[1992]277号和区税务局桂税发[1992]163号、桂税发[1993]388号文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对中央各部门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由区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 
  2、区税务局曾在桂税发[1992]323号文中要求各地税务局将投资额度在十万元以上项目计划上报。根据目前物价上涨及建筑结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现将上报计划项目的投资额度由十万元改为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请各地按规定上报。 
  3、关于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问题。凡是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自治区、区直各部门、地市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领取投资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建设项目,务必于十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手续,然后持纳(免)税凭证,分别到自治区计委、经委或柳州铁路局、地市计委、经委办理补办或领取投资许可证。凡不补办或不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银行不予拨(贷)款,有关部门不准办理手续,取消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不得继续建设,该项目视同计划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罚款按计划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该项目适用税率征收外,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另行处置。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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