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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税地字[1993]9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1-04 生效日期:1993-11-0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通知》精神,就有关税率审核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中央计划主管部门及各部委、局(公司),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及各厅、局(公司)审批编制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由省税务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后通知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执行。
  二、对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地(州、市)、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编制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省税务局委托地、州、市税务局按照《条 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后通知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执行,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对建设单位及个人自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税务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条 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并报省、地两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省税务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条 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并报省、地两级税务机关备案。
  五、对建设单位在收到计划部门正式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未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核定税率、也未缴纳税款的建设项目,基层征收单位要按照《条 例》所列税目税率和有关规定检查预征,年终结算、清算时如有上级税务部门核定税率的要以核定的税率为依据,进行结算和清算。
  六、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委(计划处)可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通知》精神,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以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质量。
  七、省直各厅、局(公司)、以及省级各有关单位在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项工程计划时,必须抄送省计委、经委和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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