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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集贸税收分成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13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11-17 生效日期:1993-11-17
 

    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多次下文,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各地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基本是好的,但也还有一些单位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尽管这些单位为数有多,但影响很坏。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情况反映(161)”转发你们,请各地引以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1983年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文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不属于集贸市场的税收,决不能纳入分成范围;办理提取分成要严格按照收入退库程序,从原始凭证签章到业务部门审核、领导签章批准,要明确责任,层层把关;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应主要用于征收管理和弥补税务经费不足,严禁滥发奖金。
  二、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主要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日常的审计检查制度,将执行情况列为工作考核的一个内容,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近期内,各地要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一经查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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