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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税明传字[1993]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1-25 生效日期:1993-11-2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各级税务局流转税业务科(股)负责(已成立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的,其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涉外税收管理科(股)负责),各级税务局的征管科(股)协助配合。
      1992年1月1日以后,省属各部门和中央在汉单位在武汉地区兴办企事业单位,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省局直属分局负责。目前由省局直属分局责征管的盐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征管工作,由省直属分局负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金额标准是年销售额,而现有的会计财务资料力反映的是含税的年销售收入,各地在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要将销售额与销售收入混同。如“年销售额100万元”,其含税的收入为105万元,“年销售额180万元”,其含税收入为189万元。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是指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年销售额的财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由县、市税务局审批,并统一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省局鄂税发[1993]354号《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和鄂税函[1993]31号《关于制作税务登记证外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鉴于当时税制改革的具体精神尚不明确,省局又以鄂税明传字[1993]35号传真电报通知各地暂不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税制改革的具体精神已经贯彻,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省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作同步进行,内资企业换证工作由各级税务局的征管科(股)负责。
  五、凡经审批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在《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换证工作未搞完的,仍在原有的证件上加盖确认专章,待换发新证后,再在新证上加盖确认专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由各县、市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格、字体刻印,并实行专人管理。申请认定表格也山县市税务局统一印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应认真研究认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拿不准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以地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年底以前将工作总结和认定情况表一并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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