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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税明电[1993]1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1-25 生效日期:1993-11-2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它当作税改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申请认定的具体工作由主管增值税的业务科(股)负责。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除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所列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由县(市)税务机关办理。
  四、经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确认专章时,应同时注明确认日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印戳由各县(市)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附件三的规定刻制使用。
  (第五、六条规定已作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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