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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税四[1993]81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1993-12-0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区、县计委(计经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市计委和市计委会同有关委办下达的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计委和市税务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照市政府和市计委的规定有权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外省市在京的投资项目或联建项目,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2.对中央各部委安排在京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由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建委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到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3.各区、县计委(计经委)、“上船”企业按照市政府和市计委有关规定有权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4.市税务局和区、县税务分局核定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后,必须填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核定(调整)单》(核定单式样附后,各分局自印)转经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中发现建设内容与原核定税目税率不符时,在暂按原核定税率征收的同时,及时将有关问题填入《投资方向调节税更正税率反馈单》,反馈给原核定税目税率税务机关,在征得其同意后,按适用税目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5.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并按照京计基(1992)第71号通知下发的《北京市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发放投资许可证。凡未领取投资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区、县计委(计经委)要在今年底对领取投资许可证情况及年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投资许可证发放情况登记表》的格式要求,填列本单位1993年发放的投资许可证情况,并于1994年1月31日前报市计委投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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