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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税发[1993]39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2-02 生效日期:1993-12-0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17号《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无须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省局补充明确下列纳税人可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应依法纳税。
      1.季节性土糖寮:2.非专业交通运输户(如农村的拖拉机从事季节性的营运);3.只缴纳屠宰税的纳税人;4.只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管辖范围,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三)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亮证经营的,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十一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我省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时间,省局统一确定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具体验证时间由各市、县税务局自行确定。鉴于我省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三月全面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故一九九四年度暂不验证。
  二,关于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审批问题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1月2日国税发[1993]1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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