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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税一[1993]第78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2-03 生效日期:1993-12-0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商品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各分局税政科或涉外科。
  三、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认定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上年有关财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上简称《认定表》)。《认定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及《认定表》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作初步审查,在《认定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及《认定表》报税政科。税政科收到税务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认定表》退回税务所二份,一份留存。
  税务所收到退回的《认定表》后,根据税政科批准“同意”的意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并将《认定表》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由各分局涉外科按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办理。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出具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鉴于税务登记证在换发过程中,亦可凭《认定表》(或认定表影印件)办理购买发票手续。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由各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印模式样自行刻制,并妥善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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