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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税四[1993]72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2-04 生效日期:1993-12-0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分局提出的有关税政及征管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危房改造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100号文《关于危房改造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精神,我市明确,凡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设计部门等有权单位鉴定的危险用房,经税务部门认定后,不再划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项目,一律扣除原面积,就新增面积部分,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危房改造小区,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二、关于综合性用房的税率核定与计税依据问题
      对综合性用房(综合服务楼、综合业务楼)税率的核定,应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单位工程所适用的税率核定。按单位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投资额划分不清的,可按建筑面积分摊投资额计税。

  三、关于节能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及搬迁重建项目的征税问题
     节能住宅按规定适用零税率,但对节能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应税项目及为腾退建设场地由开发公司搬迁重建的项目,应由开发公司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通过开发公司建设办公用房等纳税手续问题
      建设单位通过开发公司建设的办公用房等,应由建设单位接到项目计划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凭纳税凭证按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领取投资许可证。

  五、关于开发公司办理纳税手续问题
     开发公司在接到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北方节能住宅按栋号附后)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凭纳税申报表到项目所在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中央在京单位所属的开发公司到北京市建委领取投资许可证。

  六、关于开发公司购买周转房纳税问题
     对开发公司为新建住宅小区购买的拆迁用周转房,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暂不予代扣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关于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给国内单位商品房纳税问题
      对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给国内单位的商品房,应由购房单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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