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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税明传字[1993]5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2-06 生效日期:1993-12-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3]59号)精神,为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工作,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工作是确保明年1月1日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直接影响整个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或发票管理部门都要组成专门班子,负责发放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以保证专用发票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专用发票后要按日排出专用发票的发放时间表,并及时与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认定工作衔接,务心确保1994年1月1日前将增值悦专用发票顺利发放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中。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会议的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专用发票保管、运输、发放、缴销、保密等各项制度,以防止专用发票的流失和伪造。
  四、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反馈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上下联系,及时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中的问题。地、市、州税务局应每隔五天向省局征管处报告一次发放进度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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