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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60号传真电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税明传字[1993]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3-12-07 | 生效日期:1993-12-07 |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我局已以鄂税明传字[1993]46号文转发各地在案。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以作出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小规模企业,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办理。
三、《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四、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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