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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流转税新旧税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税一[1993]4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2-23 生效日期:1993-12-23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
      税制改革措施将于1994年1月1日出台。为了做好新旧税制衔接工作,确保明年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尚未下达之前,根据流转税各税条 例有关内容,现对流转税新旧税制衔接有关问题,特作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一九九四年初库存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商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以及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动力、低值易耗品和委托加工费(以下简称存货),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扣除税额。计算出得扣除税额单独挂帐(暂挂在“待摊费用”中),不得视为当期进项税额扣除,但一九九四年底,对动用年初存货部分所含的扣除税额,准予计入进项税额扣除。
      1、期初应扣除税额的确定,按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1)原交纳产品税、营业税、盐税和实行定期定率征收方法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期初应扣税额以年初存货得有关数字计算。即工业企业以采购成本为计算依据,采用进价核算的商业企业,以进货原价为计算依据,采用销价核算的商业企业,以“库存商品”减去“商品进销差价”还原的进货原价为计算依据。
     (2)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为期初待扣税金的余额,不再计算。
     (3)原实行购进扣税法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期初应扣税额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计算。对曾因动用期初存货给予扣除的,按扣除动用部分后的余额计算。
      对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由实耗扣税法或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清算后,改为购进扣税法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期初存货的核定按下列办法办理。即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改购进扣税法时的期初余额与一九九三年底的期末余额相比,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的,差额部分可视同本期购进,按规定予以扣除。一九九三年底期末余额数可作为一九九四年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的,以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的期初余额作为一九九四年期初余额。
      2、计算期初扣除税额的扣除税率是:(1)农业产品的扣除率为10%;(2)除上述货物外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扣除率为14%。
      3、新增值税条 例中规定的免税货物,不计算扣除税额。

  二、实行购进扣税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一九九三年底因应扣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将差额计入“待扣税金”科目的,可以转入一九九四年“进项税额”,继续给予抵扣。
  三、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不论是否收到货款,均计入一九九三年销售收入按原规定交纳产品税、增值税。
  四、纳税人一九九三年底以前销售的货物,在一九九四年发生退货的,不再调整期初库存。一般纳税人可以计算冲减退货当期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冲减当期应交税额。
  五、一九九三年年终清算问题。鉴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税制改革的全面出台,一九九三年年终清算工作原则上应在九三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即按九三年1-11月份进行清算,12月份按1-11月份的清算率征收,一般地十二月份不再清算。但按规定年末“发出商品”全部转作销售处理,或税负变化过大的,应再对九三年1-12月份进行全面清算。
1-11月未进行清算工作的,应一律按1-12月份进行全面清算。清算工作最迟在九四年一月底前完成,并办理完税款退、补工作。

  六、一九九三年最后一期税款,仍按原办法计算交纳。填开原适用税票。税款的入库问题按计划处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使用、管理等问题按市局征管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流转税各税的纳税期限,按暂行条 例的规定,我市各纳税期税额的划分是:平均每月税额不满20,000元的,每月交纳一次;平均每月税额在2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每十五日交纳一次;平均每月税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每十天交纳一次;平均每月税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500,000元的,每五天交纳一次;平均每月税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每天交纳一次。
     (二)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包括自营出口和交由外贸出口的产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办法之前,按条 例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于产品出口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上述规定如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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