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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地税征函[2008]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2008-07-28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市局已于2008年6月2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15号)文件。文件中对该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纸张、规格、价格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报关代理企业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时,除提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携带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红褐色封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票种认定、核发《发票领购薄》。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得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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