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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徐地税发[2008]12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2008-0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进一步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我局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队伍。为保证志愿者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活动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以为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提供公益性、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内容,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为目标,使纳税服务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意识,弘扬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的素质要求

  (一)热衷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三)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四条 注册程序

  1、申请人自愿加入志愿者组织,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提出申请,填写纳税服务注册志愿者登记表;

  2、志愿服务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注册志愿者证书和胸章。


  第五条 实行志愿者身份年审制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收回证书和胸章。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维护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志愿者面向全社会,原则上其服务对象是: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对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志愿者服务。具体包括:

  1、从事经营,需要涉税帮助的老、弱、病、残人员;

  2、从事经营的下岗人员;

  3、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具体内容和形式:

  1、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及纳税辅导;

  2、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3、向社区居民公布纳税服务时限,公布税务部门接受投诉的监督电话;

  4、对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代购发票、代办登记、送涉税资料上门等代办服务;

  5、为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有关涉税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6、经申请批准,志愿者愿意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上,采取定期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服务对象日常有需求时可以通过纳税志愿者服务队或电话联系志愿者提供服务。对不需要急办的事可以在服务日里解决。

  服务日的设定:

  1、每年的3月5日全国学雷锋日;

  2、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日;

  3、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即助残日;

  4、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一、四、七、十月)的首个周日。志愿者面向社会,主要针对弱势纳税群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涉税过程中开展纳税咨询、政策辅导、涉税事宜代办等援助服务。


  第五章 招募


  第九条 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招募和向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定向招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向具有志愿服务意向和服务能力的特定人群征集志愿者。


  第十条 招募方式:

  校园招募:通过本市有关学校接受在校学生报名(要求专业对口)。

  社会招募:通过徐地税局网页(http: //www.xzds.gov.cn)发布需求信息和招募条件,接受社会应招者报名。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税收法规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方式: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定期组织集中、统一的培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应招志愿者报名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进行资质审核并参加培训后,对培训合格者由志愿服务队颁发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队在徐州地税网页上将纳税志愿者服务队的电话、志愿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可提供专业服务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在深入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第十七条 志愿者须服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管理,对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第十八条 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经服务对象签署意见,由志原服务队确认并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第八章 考核和表彰


  第十九条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的纳税人,在了解服务情况的弧上,并根据工作反馈的情况,对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第二十条 依据纳税服务志愿者的业绩进行评选表彰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报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并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其伟一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其伟二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其伟三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其伟四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其伟五星志愿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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