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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吴政办发[2008]1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2008-08-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切实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应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现地税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搞好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对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在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上进行了不断的实践和探索,较好地发挥了税收的职能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并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全市税收工作中还存在着税收征管社会化程度不高、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综合征管效果不佳及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弱化等问题,制约了税收工作的持续快速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及驻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配合,部门联动,全面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尽快建立和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保障新局面,促使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
  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部门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力推进。
  (一)加强管理。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做好户籍税源监控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专业市场进行专项清理检查,摸清经济税源的状况,确保所有经营业户全部纳入税务登记管理。
  (二)严格税收征收管理。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房产、国土资源、民政、卫生、教育、统计、经济、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建立工作联动或委托征缴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一是实施部门联动。建立税务与公安、交通、工商、质检、房管、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车辆年检、年审、缴纳税费为一体的综合保障工作和联合年检年审制度,并分别签订具体工作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共同核查各类纳税人登记资格认定,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完税手续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手续。
  二是加强密切协作,按照政府5号令的办法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源,建立税务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委托代征代缴税收征管机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缴税款协议,有效防止地方税收流失。
  三是严格部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渉税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征求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并按规定上报备案,要依法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办税务违法案件,规范涉税案件的受理和反馈程序,加大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定的税款优先原则,减少税收流失。

  三、明确职责,切实形成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合力
  开展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因此,地方税务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开展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建立涉税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过程控管,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联系制度,实现税源向税收的最大转化。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个季度第一周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的涉税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应当随时提供,不受时间限制。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地方税收收入预算时,要听取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意见,保持税收收入与地方实际税源相适应;按规定及时拨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刮奖发票奖励和税收违法举报奖励资金,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严格监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配合税务部门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涉税信息报告考核奖励制度,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协调、考核和经费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和批准投资计划。
  公安部门:要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积极开展护税协税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办理渉及地方税收案件,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及时反馈立案查处结果;积极协助税务部门阻止办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时的出境;按季提供车辆户籍管理信息,并在办理车辆登记、入户、上牌、发照、验证、过户、注销登记等手续时,严格按照“先税后证(验)”的管理规定查验车辆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审计部门:及时提供全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按规定将涉及被审计单位违反税法规定应补缴税款的审计决定移交税务机关。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户的相关信息。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新建项目开工审批、招投标单位、竣工验收等相关的项目名称、投资规模、预决算金额等有关信息。

  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提供批准的兼并、划注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规定,查验完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权属证件手续;向税务部门传递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等交易信息。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道路建设项目、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支付、预决算以及营运车辆登记、审验信息和营运证招投标、变更、线路班次等信息,按照“先税后证(验)”的管理规定查验车船税和营运税金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统计部门:负责按季提供吴忠市(含各市县区)每季GDP的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增加值、居民人均工资等统计信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地税局做好社保费的征缴工作;负责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及审验信息。

  民政部门:每半年向税务部门提供一次,认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登记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情况。

  卫生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信息。

  规划部门:每半年提供一次建设规划项目及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名称、规模及容积率等信息。
  教育部门:每半年提供一次私人办学、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
  文化部门:按季提供新办的网吧、娱乐等经营场所文化经营许可的登记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半年提供一次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新办、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房管部门: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按季度提供商品房项目、投资规模、备案价格、楼层户型等预售登记备案等有关信息;并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规定查验完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入户、过户、审验等房产权属证件,否则不予办理。

  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税收政策调整,科学分析预测地方税收收入,并与每年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分析及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同参与综合治税的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进程,强化税收征管;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及时分析比对户籍差异,查找原因并加以解决;加强委托代征单位、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单位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定期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领导,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取得实效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必须强化组织领导,紧密配合,确保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机构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全局意识,切实增强社会综合治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努力形成网络化、全方位的税源监控体系;要立足实际,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全市综合治税网络,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向深入,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大舆论宣传。各级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该宣传的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该表扬的要旗帜鲜明地进行表扬,该曝光的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税收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深入千家万户,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严格奖惩考核。对于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执行税收政策擅自做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之间配合不力非法干预、阻扰或非法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到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渉税信息的,措施不落实不按要求或规程控制税源的,以及发生其它违规非法行为的,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责成该部门负责配合地方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举报渉税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其提供、举报信息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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