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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3]80号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税发[1993]36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0-06 生效日期:1993-10-0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8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年9月16日 
有效范围
全国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3]80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1993-09-16 
所属分类
营业税(税法->流转税->营业税),进出口(贸易法->进出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局对该项业务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中“凡政策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从今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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