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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9-17 生效日期:2008-09-17
 

尊敬的纳税人:

  8月27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调低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为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顺利实施,保护广大个人出租业主的权益,现就我局贯彻实施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根据159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人出租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需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和征收系统进行调整,在调整期间,仍按原有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待政策和征收系统调整完毕后,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通过抵扣或退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请纳税人保留好相关的缴税完税凭证,待系统调整完毕后,以便作为抵税或退税的依据。


  四、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政策调整期间的税收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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