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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批发调拨棉花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税发[1993]37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0-09 生效日期:1993-10-09
 

  关于棉花批发、调拨业务定期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今年已经期满。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1号)的规定,决定从1993年棉花年度起,恢复征收棉花批发环节营业税,顺加在调整后的棉花供应价格中。在1993年9月1日前各地已经征收的棉花批发营业税,应从新的棉花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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