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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下达湖北省1993年度第二批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税发[1993]3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0-11 生效日期:1993-10-11
 

  根据现行新产品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在省科委下达的《1993年度第一批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湖北省1993年度第二批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作为各地税务部门办理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的依据,现将名单(附后)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进一步对该名单所列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所列项目不符合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条件,应及时报告我局重新审查,对未列入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项目,不得以新产品名义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中免税一年和减税一年的产品,可在1993至1994两年内选择一年进行减免税;对名单中免税两年和减税两年的产品,可在1993年至1995年三年内选择两年进行减免税。
  三、关于新产品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根据鄂税发[1992]3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湖北省1993年度第二批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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