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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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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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京税征[1993]64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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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1993-10-11 |
生效日期:1993-10-11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74号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全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字轨编码,字轨为“京”字,代码共15位码,按照纳税户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及税务登记顺序进行编制。
第一至六位数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编码方法:第一、二位代码“11”为北京;第三至六位为各区、县地区代码即“110101”东城区,“110102”西城区,“110103”崇文区,“110104”宣武区,“110105”朝阳区,“110108”海淀区,“110106”丰台区,“110107”石景山区,“110109”门头沟区,“110111”房山区,“110224”大兴县,“110223”通县,“110222”顺义县,“110226”平谷县,“110227”怀柔县,“110228”密云县,“110221”昌平县,“110229”延庆县。
第七至第十五位数按《说明》进行编制。
税务登记证件具体编制顺序: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牡丹电视机厂的税务登记证字轨编码为:国税“京”字110108100100001。其中:11为北京市,0108为海淀区,10为全民所有制,01为工业,00001为该纳税户在该区的顺序号码。
原北京市税务系统企业计算机代码章同时使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征管处和计算中心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