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09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10-12 生效日期:1993-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今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是我国企业财会制度的重大改革。为适应“两则”的执行,有利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计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未出台以前,国有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暂按“两则”及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税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纳税人下列项目,按以下规定扣除: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企业捐赠给经国家批准成立,从事公益救济事业的非营利机构的支出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准予扣除。企业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