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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发[1993]39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0-27 生效日期:1993-10-27
 

各分局:
      根据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增值税,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确保增值税的实施,各单位在11月底前应做好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认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登记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认定工作,是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执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制度的基础和保证。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内容新、要求高,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登记认定工作按时完成。
  二、做好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审批表的填报工作。为搞好登记工作,市局统一印制《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审批表》,登记、填报此表的对象是:(1)从事工业生产、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并且年销售(经营)收入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2)从事工业生产、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年销售(经营)收入在180万元(不含180万元)以下,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并且要求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3)去年下半年以来新开业的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因不能统计年销售(经营)收入,其每月销售(经营)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也应进行登记。
      各单位收到市局印制、下发的登记审批表后,应迅速将审批表发给年销售(经营)
收入在180万元以上(新开业的每月销售或经营收入1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登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或经营收入在180万元以下)要求登记的,也可以发给审批表登记。

  三、做好增值税纳税人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增值税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草案、讨论稿)有关规定,年销售(经营)收入在180万元以上、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按规范化的办法交纳增值税(即实行价外计征办法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制度),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销售(经营)收入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规范化的办法交纳增值税。
      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要求,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审批表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才准予按规范化的办法交纳增值税和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登记的具体方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另行文通知。
  五、完成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认定工作的时间:纳税人登记填表工作在11月25日前完成;各分局对纳税人审核认定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并于12月2日前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情况汇总表》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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