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国税函[2008]8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09-10 生效日期:2008-09-10
 

各国家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为做好电子数据接收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决定从9月1日起正式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行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原则上通过网上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报送纸质件,年终后分局不需将其打印归档。纳税人首次使用时,应将本年度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一次性补齐。


  二、纳税人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为尽量减少纳税人到分局前台的次数,网上数据采集系统设定按季度报送的期限放宽为30天,按年度报送期限不变。


  三、系统设置自动签收功能,纳税人在报表上报后10天内可以修改,超过10天系统将自动签收,用户不能再修改。确需修改的,须通过该系统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各分局税源管理股应安排专人定期处理纳税人的修改申请。


  四、网上数据采集系统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根据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各栏目说明见《财务报表填报说明》(附件4)。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上门申报的纳税人仍按照原办法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