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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减免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函[2008]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17 生效日期:2008-09-17
 

巢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是否属于旧住宅区整治项目的请示》(巢价费〔2008〕8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弧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址(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旧住宅区整治项目,是指主体房屋不动的整治项目,你市开发商承担的旧城改造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因此,不在文件规定的免征城市弧设施配套费范围。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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