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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税发[1993]2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08-05 生效日期:1993-08-05
 

一、关于企业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效益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年人均最低限额为1800元,最高限额为3200元,在此标准以内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标准限额,由各地、市州税务局根据本地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并报省局案。超过最高限额发放的部分工资,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剔除,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二、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执行中遇到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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