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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财税函[1993]所字第2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3-09-18 生效日期:1993-09-18
 

通什市税务局:

  你局通税函所字[1993]第3号文收悉。现就所请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财税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181号文的第六点所指的“其他单位”是指文中所指企业以外的部门、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财政部[85]财税宇337号文及[86]财税字117号文件的精神,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房地产收入的纳税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其收入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暂不征收所得税。
  (二)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根据上述原则,对你市由财政拨付经费非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经营房地产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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