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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解释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财税[1993]所字第5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3-09-09 生效日期:1993-09-09
 

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暂行规定》解释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内资企业(除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外)”暂不包括驻在我省的如下中央级企业:农垦企业、邮电企业、中国民航海口民航站和铁道部所属的海南铁路总公司。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是指驻我省的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保险公司。


  三、《暂行规定》第五条“权责发生制”指凡属于本期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一律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四、企业销售建筑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确定,按我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181号文执行。


  五、《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款各第一项“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利润”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未征收过所得税的利润。


  六、《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款备第一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指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第六款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是贷款金额和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金额以及国家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金额。


  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是指已征收所得税的利润、(股息)、红利。


  八、《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清算所得”征税问题,其内容包括:
  1.企业因各种原因进行清算时,应首先报送当年生产经营会计决算报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名项负债+损失)
  清算所得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
  3.企业进行清算的结果不论有无所得,均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如有所得,应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九、《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筹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业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


  十、《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按销货净额、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现将按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
  1.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指: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2.按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指: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业、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业、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3.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酬费列支限额。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十一、《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经税务机关批准”改为“经税务机关核准”,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企业“总机构”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母公司、集团公司。企业总机构如果需要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必须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省、市、县税务机关批准。


  十二、金融企业可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借折)提取果账准备金和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不包括关联公司的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能超过年末放款余额和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3%。


  十三、《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八款“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企业捐赠给经国家批准成立、从事公益救济事业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支出。除此以外的捐赠,一律在税后列支。


  十四、《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存货“可采用历史成本与市场价孰低法计价”是指企业存货盘存的计价,只要符合:(1)存货单个品种账面成本高出市价10%;(2)该项存货价值占存货总值的3%。以上两个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历史成本与市场价就低法计价。采用该种方法对盘存存货计价,每年只能进行一次且只能在年终决算时调整。


  十五、《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十六、《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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