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税外[1993]第52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08-05 生效日期:1993-08-05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外国投资者在本市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各分局应在其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三年年度终了后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第三年年度终了后,按下列标准衡量企业是否是产品出口企业。(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2)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且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的全部产品产值总额50%以上;(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如企业三年均未达到上述标准,应补征60%的已退的税款。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