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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税政一[1993]第12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2-27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地区税务局,各市、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税400元。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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