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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津政发[1993]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3-12-30 生效日期:1993-12-30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文日期:2002年1月29日 生效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娱乐业的经营现状,现就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及游艺中的电子游戏机等娱乐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其适用营业税税率为10%。

  二、对娱乐业中的游艺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不包括电子游戏机)。

  三、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兼营的烟、酒、饮料等商品,无论其帐务如何处理,均应按娱乐业10%的税率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餐饮、旅店(包括宾馆、饭店、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卡拉OK、KTV单间、舞厅、音乐茶座等,其取得的收入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依10%税率征收。凡未分别核算的,连同旅店、餐饮业务收入一并从高适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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