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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明电[1993]第7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12-31 生效日期:1993-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现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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