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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阳江市通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11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2-28 | 生效日期:2005-12-28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江市通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阳江市通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是2004年经批准在广东省阳江市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阳江市辖区燃气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城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建没、经营及相关设备的生产、经营、销售。鉴于该公司所从事的天然气投资建设属于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对阳江市通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从事上述能源建设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从获利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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