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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21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2-22 | 生效日期:2005-12-22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现将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其核销手续时,对出口的境内外差价较大的名优卷烟,尤其要注意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对审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全部予以追缴入库。
附件: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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