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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26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05-12-30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苏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苏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昆山(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设计各类电梯、扶梯、停车系统等。其主导产品TransVario自动扶梯、无机房变频变压调速乘客电梯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 》“光机电一体化”中“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序号:04010307)范围。2003年,该企业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苏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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