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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97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0-14 | 生效日期:2005-10-14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a>》(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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