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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18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2-20 | 生效日期:2006-02-20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3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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