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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联航空有限公司开通广州杭州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19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2-21 | 生效日期:2006-02-21 |
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批准,香港港联航空公司于2005年9月1日和10月1日分别开通了香港至广州以及香港至杭州的往返定期航线。对该航空公司经营上述航线涉及的税收问题按两地间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向民航总局了解,外国航空公司以及港、澳航空公司与我国大陆开通航线业务均需经民航总局审议批准,发放经营许可后运行。为此,对外国航空企业或港、澳航空企业在我国大陆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涉税问题,请各地按有关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处理,总局不再转发民航总局经营许可。
附件:经营许可(民航运函[2005]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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