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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6]5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01-17 生效日期:2006-01-17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5]85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单位金额(万元)地址

1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50上海市卢湾区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650上海市浦东新区

3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170上海市浦东新区

4上海华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新区

5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浦东新区

6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浦东新区

7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50上海市浦东新区

8中船置业有限公司60上海市浦东新区

9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300上海市黄埔区

10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60上海市徐汇区

11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60上海市徐汇区

12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80上海市普陀区

13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10上海市普陀区

14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10上海市杨浦区

15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90江苏省南京市

16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江苏省无锡市

17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90江苏省镇江市

18澄西船舶修造厂180江苏省江阴市

19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150广东省广州市

20广州造船厂10广东省广州市

21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10广东省广州市

22广西桂江造船厂30广西梧州市

23华南船舶机械厂20广西梧州市

24西江造船厂20广西柳州市

25安庆船用柴油机厂10安徽省安庆市

26江西航海仪器厂10江西省瑞昌市

27江西朝阳机械厂10江西省彭泽县

28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80江西省九江市

29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560北京市海淀区

30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200北京市海淀区

31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40北京市海淀区

32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20北京市海淀区

  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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