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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1-04 | 生效日期:2006-01-0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6月27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星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万美元,贷款利率为同期银行拆借款利率(LIBOR)+1.30%的浮动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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