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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明电[1995]4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9-14 生效日期:1995-1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7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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