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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经贸技[1995]374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1995-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已取消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40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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