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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对华投资税收处理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5]9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5-09-30 生效日期:1995-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现函复如下:
  鉴于联合国养恤基金是联合国下属的基金管理组织,根据1979年中国加入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七节(a)款的规定,该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的所得,可免予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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