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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5]10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5-10-24 生效日期:1995-10-24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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