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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1996-12-16 生效日期:1996-12-1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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