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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18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4-06 生效日期:1998-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则”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过程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套原因,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不规范和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作用。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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